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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分两种情况: 1、凡已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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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退休程序分为两种情况:1。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支付失业保险金的部门联系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上没有固定职业的,由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退休手续。 2、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者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保险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视为缴费年限。破产企业职工流入社会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办法。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企业需要向社保机构呈报材料的资料有: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2.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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