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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犯罪行为。而上述行为就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
1、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说明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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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还没有规定这样的情况构成强奸罪。 2、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妇女协助他人实施强奸犯罪的,也构成强奸罪。 3、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这个时候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这种情况可以算作猥亵罪,如果对男性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的话,还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2、除上述问题以外,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情形还包括: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3)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4)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客观要件,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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