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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一般流程(具体的需要详询主管部门):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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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定”); 2、合并公司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署名是两个公司一起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身亲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合并首先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存在为前提,其次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程序通常如下:1。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并计划。2、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两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5、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者在三十日内通过公告向债权人公布合并方案。6、债权人异议期后,公司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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