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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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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持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持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机关依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查询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工程项目; 6、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7、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8、对外投资项目; 9、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10、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 11、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2、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13、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14、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应当及时将审定后的审计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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