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诽谤罪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区分是前者是属于犯罪行为,后者的话是属于合法的行为。从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的话,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且散布具体的...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侮辱罪和诽谤罪来说,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犯罪的都直接伤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及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而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贬低、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认定: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和一般的侮辱、诽谤区别开来。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与《民法》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别开来。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重要性 网络言论在反腐、维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很多网民在网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在良好网络伦理的基础上,法律限制言论不宜太严。法律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允许自由评价;第二,对于公众人物,凡是与其公职相关的事件,可以自由评论,不以诽谤追究。作为网民,则应自觉建立好的网络伦理基础。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规范网络言论,对维护国家的民主程序以及宪法秩序而言,十分必要。然而,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上还存在一些缺憾。 三、完善网络言论合法与违法边界标准的建议 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和法律就是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标准和依据;网络空间虽号称“第五空间”,亦不能拥有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它的价值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跟社会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他们的关系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司法介入网络诽谤案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b lletinboard)、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例如:一个电视奖项颁奖典礼过后,如有人在网页上指某三名演艺人员出钱买选票;指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或刻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胜利的领袖;或把某个女明星头像照片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儿身上;都可能构成诽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3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