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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指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至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区域;无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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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滞留的人员,由高速交警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
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依照户外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条规定的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且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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