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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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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依照户外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条规定的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且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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