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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的...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利用不动产的使用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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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特征有以下这些: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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