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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2024-09-28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本条的 第一款是公路主管机关(交通局)对施工方进行处罚和赔偿的规定, 第二款是公安机关对非法施工方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对其进行罚款,更不会对施工方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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