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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能判吗

2022-10-11
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是抗税罪的第一档量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实际上你问的是犯抗税罪,且系共同犯罪中其他主犯的有没有可能判处缓刑。因缓刑的条件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但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可以符合刑期三年下条件,也不是首要分子的主犯,没提到累犯,就看是否暂不执行所判,还是有可能的。但要结合原来抗税的具体行为、情节,如果原来暴力程度明显、影响恶劣、没有悔改表现等就不能够判缓刑,如果原来的抗税情节不是太恶劣,也影响不大,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就有可能判缓刑。一句话,从给出情况看有可能,但到具体案件可能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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