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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明和就业、;(二)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二)义务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的;(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的;(十二)占用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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