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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检验、鉴定、测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委员会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内设立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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