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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财产权行为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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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得到的工资; 2、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4、以及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产; 5、还有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包含如下: 1、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出资证明; 2、存款账户; 3、拥有股权的,提交工商登记、出资证明; 4、有债权的,提交借据; 5、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提交协议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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