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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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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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