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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而且合同中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法院就不能判定该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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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买卖合同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你的案情,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其实有两个诉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二是请求返还财产。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以,关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合法的。对于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分析。无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农金会将钱打给你的那天开始计算。 3、一审时,法院没有将传票交到你的手中,将传票寄往你的户籍地,也没有人替你签收,而公告送达期间为2个月,本案开庭距离受理日期还不到两个月,所以,也没有公告送达,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你的合法的应诉的权利,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我认为上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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