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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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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外、省内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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