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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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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得超过我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总额的65%。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总额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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