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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利息可以分为两种方式进行计算。第一、如果欠条双方有具体约定利息的这个具体的这个计算方式的,那么就应当尊重双方的这个约定,按照约定的这个利率来计算利息。第二、如果欠条未约定利息的,在未超过还款期限之前的是不计算利息的,只有在超过还款规定时间后未还的部分,可以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实务中,如果双方要对欠条的利息进行约定的,根据的那个参考借贷关系,最高不能超过36%,超过36%部分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借条 因业务需要,今借王一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年底之前还本。 借款人:**(签字)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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