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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
工伤赔偿费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项目索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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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造成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鉴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赔偿办法。员工工伤赔偿标准为:(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款确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根据当地规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确定。(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各省、直辖市的生活条的需要,由工伤保险专家支付。(5)由于安装假牙和其他省、直辖市的生活条件,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安装。(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间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7)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残疾评估后需要护理的,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划50人%;大部分生活不能照顾自己,统筹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元%;部分生活不能照顾自己,协调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人%。(八)残疾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九)残疾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
工伤赔偿费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项目索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外派务工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网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应给与适当的这个。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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