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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真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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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依法成立,一般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依法成立,一般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一般依法成立的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2.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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