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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社会公告,同时移送有关资质审批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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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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