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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暂时扣押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当事人的相关证明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29条。根据25条规定,...
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交强险,办理保险之后,要及时发还机动车。当然,对没有办理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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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当事人驾驶证,但应当出具暂扣证明。由于检查和鉴定的需要,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牌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有权扣留事故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但是应当保管好扣留车辆,待案件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回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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