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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29条。 根据25条规定:上路...
公安机关暂时扣押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当事人的相关证明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29条。根据2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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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根据25条规定: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客运车辆或货运车辆超载的;机动车有盗抢或者拼装、达到报废标志嫌疑的;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路运输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如果需要收集证据,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根据29条规定,酒后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照的人,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涉嫌组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依法扣留行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公安机关也应进行修理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执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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