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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上游地区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建立运行评估考核制度。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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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质量负责。
在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楼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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