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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哪些内容有

2022-09-1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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