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2、分得房屋价值高的的一方对另一方...
房屋买卖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双方可以协商各自的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二)对福利商品房的处理 >1、对福利商品房所有权的归属(法规G) >(1)离婚时需抚养子女的,若一个子女,且直接抚养人具特区常住户口,则住房归直 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双方各有需抚养子女的,则按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 处理。 >(2)双方无子女(含子女成年无需扶养)的,则住房归年满35岁、有特区常住户口满 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条件,则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办理退款手续。 双方住房问题由各自所在单位解决。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住处。 >2、法院判决或调解时,对已取得房产证的,则应处理所有权归属;对尚未取得房产证 的,则可处理使用权,并明确购房合同权利、义务由何方承担(法规H)。 >3、关于福利商品房处理后的补偿问题。离婚时得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应判给未得房一方该房重置价的一半。若离 婚时购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补偿数额则应为重置价减去未交房款(不含优惠) 后的一半,即补偿对方数额=1/2(重置价-未交房款)(法规H)。 >4、重置价的计算方法可按市房改办(1994)0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即该福利商品房 的重置价等于原购房价(不含优惠)乘以判决时的福利商品房重置价系数(系数由市房 改办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计算公式是:交配套费(不含优惠)×相应系数(若未交配套费即地价则只计算前半部分)(法规H >5、关于补差问题。离婚时得房一方的补差问题,审理时可向当事人口头说明有关补差 问题,但不宜写入法律文书中(法规H)。
1、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那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只登记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子归登记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更为夫妻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口头承诺不可信!)。
1、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那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只登记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子归登记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更为夫妻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口头承诺不可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312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