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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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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未遂部分为依据,而是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未销售的价值金额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价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重行为、轻行为的原则处理。2、对于既未遂并存的案件,首先要根据行为人的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来判相应的法定刑幅,未遂部分也要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则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方法,即在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相反,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则需要采用未遂吸收既遂的方法,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经济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处罚如下:我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0元或单处销售金额%以上两倍以下罚款;销售额不足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额不足50万元%以上两倍以下罚款;销售额不足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额不足50万元%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销售额50元%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十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依照第十四十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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