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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条件:《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办理外籍居住证所需的手续: 首先要满足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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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开具方法: 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1、农村户口:找到村委会的村支书,让村支书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支书签字”,再盖上村里的公章即可。 2、城市户口: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是在昆明居住的,本人应该申请办理居(暂)住证,孩子及配偶的户口在当地的,不用办理居(暂)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理异地居住证明的,需要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的办理条件,每个地方的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办理异地居住证明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流程如下: 1、需要携带并提交的材料有: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等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申请表等。 2、办理人员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凭据。 3、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领取居住证即可。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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