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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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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持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持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机关依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查询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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