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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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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下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集体企业。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前款规定的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循国内和国际一般公认的会计、审计准则,并对国内配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偿还过程中的财务收支及效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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