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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监督资料,形成监督工作档案,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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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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