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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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