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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欠债务,除明确约定属于一方债务,和其他法律例外规定,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其主张。...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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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不能执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此时需要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所以在符合情况下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所以,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窥见,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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