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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
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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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所以,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窥见,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执行夫妻开立的公司财产。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就失去所有权,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财产的控制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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