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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等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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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属于“滥伐林木”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准领取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林木;2、虽然申请批准获取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方式、树种,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林木;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滥伐林木,只有数量较大的才能按犯罪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砍伐的木头是个人或集体种植的那么可以按照民事法相关内容处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一套法规,保护林业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砍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砍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材料林、经济林、工资炭林、特殊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查范围以外的个人住宅前后种植零星树木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伐木许可证,或持有伐木许可证,但违反伐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数量、树种、方式任意伐木本部门的所有或管理,本人自留山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规定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增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分离。对林木有所有权,使用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领取伐木许可证进行伐木,或者领取伐木许可证,但违反伐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数量、树种、方式任意伐木,否则可能构成伐木罪。砍伐林木的数量多是构成砍伐林木罪的要素。根据《关于盗伐溢伐林木事件应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数量多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l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按上述规定标准定罪量刑:(1)首次组织,规划,煽动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面积极大,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多次教育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稀有树木等。滥伐林木不达数量的,不构成犯罪的,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命令种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违法收入2倍5倍的罚款。(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不应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故意实施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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