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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单人照片; (2)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 (3)审...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三)见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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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申请必须亲自到场。双方登记结婚,必须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他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他们亲自到场。如果一方或双方不能亲自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进行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申请必须提交的证明书。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有以下证件:(一)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必须持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五)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还必须持有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镇。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登记婚姻。原则上,当事人登记婚姻的机关应当与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致。当事人双方户地的,可以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证件的审查,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完整、符合法定要求,证件内容是否与当事人自身情况完全一致,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者冒名顶替的迹象;二是审查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1、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4、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6、婚姻登记员颁发,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__婚姻登记处;注销的退还本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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