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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终止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终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担保终止。主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人无法单方面终止担保,因为担保是合同,要解除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是不能撤保的。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终止担保权利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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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存在的,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所以终止担保合同的方式包括偿还债务、担保物消灭、主债权合同无效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当出现这两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不能终止。另外,根据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就是,当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时,若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保证合同。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能单方面终止担保。担保是合同,要解除担保合同,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不能解除担保。担保合同未约定终止担保权的,担保也无权单方面终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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