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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能单方面终止担保。担保是合同,要解除担保合同,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不能解除担保。担保合同未约定终止担保权的,担保也无权...
担保人终止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终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担保终止。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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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者连带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当事人同意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债务。
担保能不能终止? 担保终止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1、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不能随意退出担保。 2、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否则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那可是大案子。)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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