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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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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无法判断是谁实施的行为。2、员工。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责任;4、建筑物等地上物造成损害的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
下列情形适用过错推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物侵权。 7、林木折断侵权。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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