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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
1、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无法判断是谁实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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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8、单位用工;9、个人家人用工;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1、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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