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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章 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处理流程:1。下载表格,准备材料2。现场处理;处理时间:从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到下午17点,从下午9点到下午17点,从中午12点到13点,延迟服务。
办理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原件); 6、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1张1寸近期便装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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