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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等房地产抵押,必须签订书面抵押担保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合同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不影响...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担保合同,且必须到不动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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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先抵押的,优先清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担保合同,且必须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后才能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合同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虽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但是不能就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如果要进行房屋抵押,建议大家及时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屋,除非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是不能买卖的,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也是双重保护。
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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