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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有效期

2021-10-01
1、业务说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2、工作手续: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组织拆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天开始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人员发送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3、房屋拆迁听证会参加者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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