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
1、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可以申报烈士,根据烈士家属享受赔偿待遇2、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根据《烈士赞扬条例》的规定向遗属烈士发放赞扬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1981年6月22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 (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扶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家属。 无上述亲属,不发”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21〕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县处级)审批确认,具体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此为最新标准。
因公牺牲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应该由民政部门责令监狱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7人已浏览
29人已浏览
360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