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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撤销的情形如下: 1、送达程序不合法的; 2、事实不清楚的; 3、证据不充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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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工伤认定的办法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职工因工遭受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之后,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本人,均有权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要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1、经查明的事实,表明职工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2、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行为 3、工伤认定部门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比如管辖权错误,或者有受贿、枉法等情形的。 以上三种情况便是最常见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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