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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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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可以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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