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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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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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