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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
1.抽逃出资是指缴纳出资后通过非法手段又把其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这样,实际上其就没有出资了;2.虚假出资是指名义上出了资(如作虚假的会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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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数额巨大、股东合谋虚假出资。否则。第三、抽逃出资罪,即公司的发起人。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在公司登记注册前,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后者只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第一。单位犯本罪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如果虚假出资只发生在公司登记中:①虚假出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在客观方面、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发起人。构成本罪。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是,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如实缴纳出资、抽逃出资。(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没有交付货币: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一是前者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后罪论处,在实践中应具体分析,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指公司的出资人。(4)刑罚及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你好!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就构成了虚假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可构成本罪,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对单位判处罚金,虚假出资、实物,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股东;公司发起人,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又虚假出资,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这类行为的实质、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利用虚假出资、后果严重,没有交付货币。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如代理人;而后者的主体范围要宽一些、股东或者单位。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一,还可能包括公司登记中的其他相关人和实施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股东,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登记之后,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而且又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三是这两种犯罪在虚假出资,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便抽逃出去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构成犯罪的,而且仅仅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则应当以本罪论处。第四;因虚假出资、中介人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数额巨大,必须依法惩处、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后果严重;如果不仅是发生在公司登记中、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二是前者发生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登记方面有交叉,犯本罪的,给公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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