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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内,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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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十四条规定: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不符合法律、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人,须按征费基数的6至8倍的比率征收;(二)第一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按征收基数征收三至四倍;婚姻登记在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的,免征社会抚养。(三)如配偶与另一人生育第一个子女,则征费为征费基数的9至10倍。(四)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和生育间隔,但尚未批准的,按名义基数的两倍征收;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生育间隔未达到间隔的,按名义基数的两倍征收;(五)不遵从本条例条文的人,须将按子女而征收的社会赡养费款额增加一倍。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如果一个是农村人口,另一个是城市人口,社会支持应根据城市人口的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行政处分。只要有两个以上的子女,他们就需要按照当地的社会赡养费支付标准缴纳罚款。如果没有支付能力,就不允许超生子女回家,这意味着该儿童无法接受教育。但在现实生活中,执行不会那么严格。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没有国家工作人员会主动到涉嫌超生的家庭当中去收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的交纳是在给超声孩子上户口的时候自然而然要进行的一个步骤,或者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也不仅局限于超生的孩子,只要是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比如说未婚生子也要交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也是当地的计生部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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