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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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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客体具体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会因侵犯网络著作权被告上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整个网络是否健康发展起决定性因素,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标准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这类人群是网络上的信息的发布控制者,只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改变网络发布的信息而其他人是无法改变其网络信息的,可想而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不可小看的,他们就是此网络信息的出版人,在网络上很容易触犯侵犯网络著作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就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通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搜索服务等提供一系列服务的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主要就是在网络上维持网络信息的传输,在这个信息不断传输的网络上,就会涉及到大量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信息在传输,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就会涉及触犯到提供这些被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信息,但是虽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会传播触犯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也不会担负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是因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能够直接操控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只属于中介地位只为了传输网络信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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